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一、办理所需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受理单》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压力容器申报定期检验需提供资料见附表
(二)设备需过户(改名)的,先到当地监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设备需重新启用的,需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变更登记表》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并经当地监察机构确认。
二、办理流程
(一)报检:请将办理所需资料提交我中心特检所业务室,我中心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资料无误即办理业务;资料出错时,一次性告知所有改正意见,资料退还,待报检单位完善后重新办理报检业务。
(二)检验:业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计划,请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提前做好相关现场准备。现场检验时需提供资料和准备要求见附件。
(三)领取报告:检验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检验结论合格的,使用单位申报人员会收到提醒领取报告的短信,可到我中心特检所业务室领取报告(要求邮寄报告的除外)。
使用单位如需邮寄报告,可在业务室办理定检申报时向工作人员或联系业务室(0883-2154120)提出邮寄报告的申请。(提醒:邮寄报告采用顺丰快递或EMS,偏远地区采用挂号信,除挂号信外其他邮费到付)
三、申请表格索取方式
《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受理单》等表格可于我中心业务大厅或特检所业务室领取,也可在中心网站( www.ynlczj.cn)的“资料下载”栏下载。
四、收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征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收费文件号:按云发改价格﹝2022﹞206号、云价收费﹝2013﹞94号、云发改物价函[2019]425号和云政发〔2017〕50号文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
六、办理机构: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28号一楼特种设备检验所业务室
邮政编码:677000
咨询电话:0883-2154120 投诉电话:0883-2154622
网 址:http://www.ynlczj.cn/ 微信公众号:临沧质检
附件1: 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业务受理流程
一、申报定期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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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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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受理单 |
盖使用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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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检验时准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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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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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料审查 |
1.提供受检容器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资料,制造资料,安装竣工资料,改造或重大维修资料,使用管理资料,检验、检查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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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 验 前 准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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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达到NB/T47013-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有关要求。 4.需要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将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需要进入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盛装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至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需要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8.能够转动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9.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得超过24V,引入压力容器内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10.需要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11.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和维护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负责安全监护,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络方式。 |
附件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需提供的资料和准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