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一、办理所需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受理单》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申报定期(首次)检验需提供资料见附件1
(二)设备需过户(改名)的,先到当地监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设备需重新启用的,需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变更登记表》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并经当地监察机构确认。
二、办理流程
(一)报检:请将办理所需资料提交我中心特检所业务室,我中心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资料无误即办理业务;资料出错时,一次性告知所有改正意见,资料退还,待报检单位完善后重新办理报检业务。
(二)检验:业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计划,请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提前做好相关现场准备。现场检验时需提供资料和准备要求见附件。
(三)领取报告:检验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检验结论合格的,使用单位申报人员会收到提醒领取报告的短信,可到我中心特检所业务室领取报告(要求邮寄报告的除外)。
使用单位如需邮寄报告,可在业务室办理定检申报时向工作人员或联系业务室(0883-2154120)提出邮寄报告的申请。(提醒:邮寄报告采用顺丰快递或EMS,偏远地区采用挂号信,除挂号信外其他邮费到付)
三、申请表格索取方式
《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受理单》等表格可于我中心业务大厅或特检所业务室领取,也可在中心网站( www.ynlczj.cn)的“资料下载”栏下载。
四、收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征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收费文件号:按云发改价格﹝2022﹞206号、云价收费﹝2013﹞94号、云发改物价函[2019]425号和云政发〔2017〕50号文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
六、办理机构: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28号一楼特种设备检验所业务室
咨询电话:0883-2154120 投诉电话:0883-2154622
网 址:http://www.ynlczj.cn/ 微信公众号:临沧质检
九、附件:
1、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业务流程图
2、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检及准备要求
附件1: 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业务流程图
附件2: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检及准备要求
一、申报定期检验需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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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要求 |
1 |
*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受理单 |
盖使用单位公章 |
2 |
*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首检设备提供,原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3 |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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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试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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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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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检验时准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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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要求 |
1 |
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
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
2 |
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
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
3 |
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
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
4 |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
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
5 |
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
满足检验和安全 |
6 |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试验载荷 |
配备满足试验所需的载荷 |
7 |
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
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
8 |
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
设置安全标志 |
9 |
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
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符合相应规定 |
10 |
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
落实到位 |